调解手记:丈夫患肺结核要求每月"工资",离婚调解从僵局到和解

办案手记 马晖律师 · 越秀区法院特邀调解员

对比项男方主张女方主张调解方案
离婚意愿同意离婚坚持离婚✅ 双方一致同意
经济要求每月支付"工资"不同意长期给付✅ 一次性经济帮助
财产分割按法定分割按贡献比例✅ 比例分割
本文根据真实调解案例撰写,已做匿名化处理,不涉及当事人隐私。

一个特殊的要求

2019年底,我接到一起离婚纠纷。离婚本身没什么争议,双方都想离。问题出在一个特殊的要求上——男方提出,离婚后女方每月要给他一笔钱,他把这叫作"工资"。

背后的故事

男方长期患有肺结核,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。婚后夫妻俩一起经营一家店铺,但所有的成本开销都由女方承担,男方没有承担任何成本,只是在店里接一些自己的生意。

女方觉得很委屈:"店里的成本都是我一个人扛的,他还可以在店里自己接生意,我已经对他很优惠了——怎么反过来还要我给他发工资?"

双方在起诉之前其实已经谈过多次,但每次都不欢而散。

调解过程

调解当天,双方情绪都比较平静,这是好事。我先分别听了他们的诉求——女方坚持离婚,财产依法分割,不愿意再承担男方的"生活费"。男方则反复强调自己因病没有收入,离婚后生活没有着落。

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:法律上,离婚后一方确实没有义务继续给另一方"发工资"。但站在情理上,男方因病确实失去了劳动能力,离婚后生活会有困难。

我先后和双方单独沟通。对男方,我解释了法律上"离婚后扶养费"的前提条件——必须是一方生活困难,且另一方有能力负担。对女方,我建议她适当考虑男方患病的情况,在财产分割上做一些让步,以避免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精神消耗。

反复沟通后,双方最终找到了一个平衡点:离婚,财产按比例分割,女方一次性给予男方适当的经济帮助。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。

法条链接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条:离婚时,如果一方生活困难,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
这个案子的"工资"要求,本质上就是民法典规定的"经济帮助"。但前提是"生活困难"且对方"有负担能力"。女方确实没有义务长期按月支付,所以最终以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解决,双方都能接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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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(FAQ)

Q: 离婚时一方患病,另一方是否有扶养义务?

A: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九条,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但离婚后,这种扶养义务转化为"经济帮助"(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条),前提是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。本案中女方没有义务长期按月支付"工资",但可以一次性给予适当帮助。

Q: 调解协议和法院判决有什么不同?

A: 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,更灵活,可以约定判决中没有的内容。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调解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而且调解结案不能上诉,能一次性解决纠纷。

Q: 如果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办?

A: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后,具有强制执行力。如果一方不履行,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本案的调解协议签署后,如果男方不履行,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
Q: 调解的好处是什么?

A: 调解最大的好处是省时、省钱、不伤和气。本案从调解到签署协议只用了几次沟通,如果走诉讼,光一审就要3-6个月。调解费用也远低于诉讼费,而且过程保密,不公开。